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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無償供通行竟還要繳地價稅?稅務局提醒「這種土地」不適用

  • 作家相片: 龍瑩建設
    龍瑩建設
  • 4月20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轉載自 自由時報

土地無償供民眾通行,可申請免徵地價稅。(資料照)
土地無償供民眾通行,可申請免徵地價稅。(資料照)

自家土地若長期無償供鄰里通行,通常地價稅都有機會免徵,

新竹市稅務局提醒,若該土地屬《建築法》規定應保留的「法定空地」,則無免徵的適用

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,依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》規定,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;若該土地為建築基地的一部分,即屬《建築法》規定必須保留的「法定空地」,因其仍具有建築基地使用價值,例如可計入建蔽率,並有助於維持建築物日照、通風與防火安全等功能,因此即使現況作為道路使用,依法仍須課徵地價稅。

稅務局指出,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,在核發使用執照後,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,或依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空地分割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證明,該土地就不再屬於法定空地性質。

因此,只要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,土地所有權人即可向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。

稅務局舉例,陳先生住家旁一塊約30坪的土地,長期無償提供鄰里通行使用,原以為符合免稅條件,卻因該土地屬於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,仍須繳納地價稅。後來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,不再受法定空地的限制,終於順利申請免徵地價稅。

 

稅務局提醒,土地如符合巷道用地等減免稅地或各項特別稅率規定,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、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,經核准當年即能免徵地價稅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;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,以後免再申請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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